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JEV-113-重小-3293-20241127-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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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293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黃真霞 被 告 周莞爾 原告與被告周莞爾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49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