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日期
2024-12-02
案號
SJEV-113-重小-3299-20241202-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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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299號 原 告 蔣雪兒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志鄗律師 被 告 陳君秀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君秀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1,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