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JEV-113-重小-3301-20241127-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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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30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士傑 訴訟代理人 黃仲孝 被 告 劉恩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惟被告於起訴前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