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JEV-113-重小-3303-20250227-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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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303號 原 告 高可欣 被 告 黃維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9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ㄧ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初加入「李雋强」及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麥克」之人所屬詐欺集團,再於112年1月5日16時4 0分許,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冒充旋轉拍賣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 E向原告佯稱:因帳號異常,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原告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112年1月5日20時23分許、20時25分許,先後匯款 新臺幣(下同)49,983元及49,984元至訴外人蔡澍瑾所開立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被告提領 交予「李雋强」,原告因此受有財產上之損害99,967元等事實, 有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50號刑事判決可佐,且為被告不爭 執,原告主張,洵堪採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判決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荏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