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JEV-113-重小-3304-20241129-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304號 原 告 楊岱軒 被 告 謝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13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7頁),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中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由「麥當勞叔叔」、「順風順水」、「維尼」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渠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機房成員於111年12月16日晚上7時許,向原告佯稱:原告前於網路購物信用卡資訊外流,需繳納年費,如欲解除,須配合操作網銀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於111年12月16日晚上7時16分許,轉帳新臺幣(下同)4萬9,987元至訴外人林皓文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被告隨即依「麥當勞叔叔」、「順風順水」指示,前往提領4萬9,000元,並將贓款交與收水之「維尼」,藉此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並收取提領款項之1%作為報酬等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應給付4萬9,987元,及自被告受理款項翌日即111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 三、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理由不爭執等語,資為抗 辯。 四、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3號刑事卷證查核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7頁)。另被告因上開行為,經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3號刑事判決被告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有上開刑事判決可查(見本院卷第15至23頁),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其4萬9,987元本息,自屬有據。   ㈡原告又主張其得請求給付自被告受理款項翌日起算之遲延 利息云云,然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雖原告於111年12月16日轉帳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見本院卷第20頁),但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3月28日始送達予被告(見本院112年審附民字第713號卷〈下稱附民卷〉第21頁),於113年3月28日才發生催告之效力,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僅可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3月29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是原告主張其得請求自被告受理款項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云云,自不可取。   ㈢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僅得請求被告應給付 其4萬9,987元,及自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其 4萬9,987元,及自113年3月29日起(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復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四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 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