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JEV-113-重小-3305-20241231-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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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30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韓新梅 訴訟代理人 黃于容 被 告 康秀鳳(即黃胤儒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胤儒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 柒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 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胤儒之遺 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