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JEV-113-重小-3315-20241231-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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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3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周季瑤 被 告 姜仲凡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被 告 姜鴻勤 被 告 張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玖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載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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