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JEV-113-重小-3322-20250318-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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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鎮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 ,34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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