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JEV-113-重小-3327-20250311-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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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327號 原 告 張珮芸 原告與被告許瑞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依原告民國114年2月21日所 提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萬5,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應補繳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