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SJEV-113-重小-3338-20250320-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338號 原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郭志奇 劉柏辰 被 告 張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51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所有車號000-00號民營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遭被告駕駛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撞擊受有損害,且被告之駕駛行為有右轉彎時未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先換入外側車道之過失,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維修費用、營業損失之損害賠償,業據提出原告系爭車輛車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大都會客運公司肇事車維修估價金額表、路線營收等件附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認定無誤,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前述違規駕駛之過失行為,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茲原告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分述如下:  ㈠營業損失部分:   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送至車廠修理,施工時 間為1日,以每日9,512元為計算,受有無法以系爭車輛營業之損失9,512元一節,業據提出系爭車輛受損照片、路線營收統計資料1紙為憑(本院卷第15、23頁),應堪認定。  ㈡車輛維修費用部分:   系爭車輛經估價後修復費用為2萬2,000元,均為鈑金及拆裝 工資費用,無零件費用,有上開大都會客運公司肇事車維修估價金額表為證,均無需計算折舊,是原告請求修復費用應為2萬2,000元,應堪採信。  ㈢從而,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3萬1,512元(計算式 :9,512元+22,000元=31,512元)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