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JEV-113-重小-3348-20241217-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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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348號 原 告 陳明德 原告與被告歐建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6,40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