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JEV-113-重小-3349-20250110-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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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349號 原 告 賴俊吉 被 告 陳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肆拾參元,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就車號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於民國113年7月24日1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路口時,因本件事故受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事實,未加以爭執,並有卷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稽。茲就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分別認定如下: (一)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8,000元部分:按物被 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而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意旨參照〕。本件系爭車輛之修復係以新零件更換受損之舊零件,則以修復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查系爭車輛係於110年1月(推定於15日)出廠使用,有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可佐,至113年7月24日受損時,已使用3年6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為48,350元(含工資33,100元、材料費15,250元),此有卷附估價單及原告提出之統一發票等為證,惟材料費用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述,應予折舊。本院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可知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438,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以3年7月計,則其修理材料費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2,015元(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此外,原告另支出之工資,毋庸折舊,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復費用共35,115元(計算式:2,015元+33,100元=35,115元)。 (二)營業損失1萬部分:原告主張修車期間受有6天不能營業之 損失,惟僅請求5天,共計1萬等情,被告就修車期間並未加以爭執,另本院參考新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112年3月7日新北市計客總字第112024號函所依據之台北市公共運輸處112年2月9日北市運搬字第1123034582號函附之「111年度臺北地區計程車營運情形調查報告書」中所分析之臺北地區計程車平均每日營業收入為1,973元核算,認原告得請求賠償之營業損失應為9,865元(計算式:1,973元×5天=9,865元),較為合理有據。 (三)以上合計,被告須賠償原告之金額共44,980元(計算式: 35,115元+9,865元=44,980元)。 二、另按損失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明文。且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亦定有明定。查本件車禍之發生,被告固有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之過失,惟原告亦同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過失,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可稽,足見原告對本件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本院綜合雙方過失情節及相關事證,認原告之過失程度為10分之3,被告之過失程度為10分之7,是被告應須賠償原告之金額應減為31,486元(計算式:44,980元×7/10=31,486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5,250×0.438=6,68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250-6,680=8,570 第2年折舊值    8,570×0.438=3,75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8,570-3,754=4,816 第3年折舊值    4,816×0.438=2,10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816-2,109=2,707 第4年折舊值    2,707×0.438×(7/12)=69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707-69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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