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JEV-113-重小-3355-20250116-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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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3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黃韋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1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荏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