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JEV-113-重小-3362-20250206-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36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韓新梅 吳金誠 被 告 盧莛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14年2月6日具 狀表示被告已清償欠款,爰撤回起訴等語,爰依前開規定,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