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JEV-113-重小-3362-20250206-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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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36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韓新梅 吳金誠 被 告 盧莛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14年2月6日具 狀表示被告已清償欠款,爰撤回起訴等語,爰依前開規定,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