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SJEV-113-重小-3383-20241204-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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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383號 原 告 蔡銀海 被 告 陳彥竹 原告與被告陳彥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