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JEV-113-重小-3392-20250213-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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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3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白翊汎 李炤毅 被 告 林郁翔 林奕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98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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