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JEV-113-重小-3407-20241209-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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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407號 原 告 蕭嘉惠 被 告 徐豐舜即大台北日昇家電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徐豐舜即大台北日昇家電企業社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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