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JEV-113-重小-3418-20250214-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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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4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吳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壹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零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零 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荏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