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JEV-113-重小-3444-20250319-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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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4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信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承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