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JEV-113-重小-3445-20241213-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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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44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 被 告 陳泰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向其租賃之系爭車輛發生事故 所造成原告之損害,惟系爭交通事故發生地及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淡水區,有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