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JEV-113-重小-3446-20250224-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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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446號 原 告 白仲廷 被 告 劉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2時46分在 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送達原告住所之起訴書及通知書,經以「查無此人 」為由退回本院,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