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JEV-113-重小-3509-20241219-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50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王亭婷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關於被告王亭婷之部分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自然人之當事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規定即明。復當事人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陳泯君、王亭 婷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30元本息,惟被告王亭婷已於民國113年2月間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資料在卷可憑,是被告王亭婷既於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就此部分之訴顯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命補正,自應裁定駁回此部分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