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JEV-113-重小-3527-20250220-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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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527號 原 告 蔡銘謙 被 告 陳玲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0 1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均係按摩師傅,且均加入通訊軟體LINE名稱「西門町主 力部隊」之按摩師傅支援群組(共有71名成員,下稱本案LINE群組),被告使用之暱稱為「萬釘鈴(微笑符號)99」,原告使用之暱稱為「蔡亞明Allen」,LINE頭貼照片即為原告之個人照片。詎雙方因故在上開LINE群組中發生口角爭執,被告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0時13分許起至0時19分許止,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住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本案LINE群組中,傳送:「蔡亞明…你不要為了抱別人的狗腿來說我的不是。…你少在外面放狗臭屁」、「我最看不起的師傅就是你蔡亞明。到處被打槍,整天只想分父母的財產,沒路用的男人。」、「不想跟那種廢物多說什麼,浪費我的口舌」、「懶得理你,蔡亞明這種廢物」(下合稱本件侮辱性文字)等訊息,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使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以及按摩工作收入因此減少,故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慰撫金及工作損失共新臺幣8萬元,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意旨:   我承認在群組裡面罵原告,但原告也有罵我。我認識原告時 他在開計程車,按摩才沒學多久,疫情之後又去開計程車、跑UBER,本來就去做這個工作,不是因為我罵他,他才跑去開計程車。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被告所為涉犯刑事公然侮辱罪,經本院 刑事庭以113年度審易字第200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犯公然侮辱罪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卷確認無誤,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定。又被告所為上開於LINE群組之訊息,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原告主張其名譽權遭侵害,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洵屬有據。  ㈡就原告所得請求損害賠償項目、金額分述如下:  ⒈工作損失部分:    原告僅泛稱因原告傳送本件侮辱性文字於上開LINE群組,致 被一些按摩店家永不錄用,導致其按摩工作收入減少,故轉去開計程車等語,然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難認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自難准許。  ⒉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所謂「相當」者,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為上開LINE群組傳送本件侮辱性文字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致原告精神上受有一定之痛苦,原告應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又審酌兩造本院審理中所陳學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並依職權調閱兩造之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復參以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情形,造成原告精神上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8萬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1萬元,始為適當。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決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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