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JEV-113-重小-3534-20250318-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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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534號 上 訴 人 沈信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後),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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