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JEV-113-重小-3554-20250227-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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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55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宜昀 訴訟代理人 林依璇 被 告 蘇家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七月二十ㄧ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ㄧ日起至清償日 止,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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