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JEV-113-重小-3562-20250227-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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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562號 原 告 黃鴻閣 被 告 謝佳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一造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借款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給被告之事實,固據 提出本票乙份為憑,惟簽發本票原因多端,且該本票發票人亦非 被告,顯難憑此證明兩造間有借款關係。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 他證據足以證明兩造間存在借款合意及7萬5000元款項交付之事 實。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萬500 0元,及自10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