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JEV-113-重小-3562-20250319-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5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鴻閣 訴訟代理人 黃和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佳螢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