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JEV-113-重小-3583-20250221-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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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58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陳沅 被 告 廖松俊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上 午十時三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7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2月 21日16時宣判,茲因起訴狀繕本漏未送達被告,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荏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