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JEV-113-重小-3586-20250207-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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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586號 原 告 楊如碧 被 告 劉芯妤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074 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而依指示於民國112年4月21日10時27分匯款新 臺幣(下同)19萬8000元至被告所申辦並交付詐騙集團之永豐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致原告受有上開款項之財產損害等情,業經本院113年度金訴 字第33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依幫助洗錢罪判處被告罪刑確定 ,有該案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足見被告所為與其他詐騙集團共 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之共同原因,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被告雖辯稱其亦遭詐騙等語,惟並未再提出其他反證 ,僅屬空言爭執,不足採信。從而,原告本件僅請求其中10萬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