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JEV-113-重小-3588-20250214-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588號 原 告 吳庭儀 被 告 謝任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 8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遭被告蒐購並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之門號詐騙而依指 示於民國111年8月9日10時36分匯款新臺幣4萬元,至詐騙集團之 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 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上開款項之財產損害等語,而被告上開提 供人頭行動電話門號行為,業經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892號刑事 簡易判決認定屬實,並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判處被告罪刑確定, 有該案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參,足見被告所為與其他詐騙集團 共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之共同原因,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件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