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JEV-113-重小-3603-20250313-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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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603號 原 告 蔡坤成 被 告 陳婉菁 訴訟代理人 徐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均為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至18號之玄泰富帝社 區(下稱系爭社區)住戶。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6日下午4時30分至5時許,從系爭社區地下3樓乘坐電梯欲返回6樓住家,電梯上升至地下2樓時,被告也進了電梯,電梯到了5樓時,原告發現5樓梯廳仍然擺放鞋櫃及推車等雜物,為了社區及自身家人安全,持手機拍照蒐證此違法狀況。被告發現後,惱羞成怒,與其夫即原告訴訟代理人甲○○一同向原告咆嘯。被告長期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之2與系爭社區規約,又仗勢其夫為系爭社區管委會主委,讓系爭社區管委會於113年10月7日,在社區多處電梯口張貼不實公告,及於社區共用手機APP智生活推播不實公告,散佈原告之照片,並誹謗原告跟拍、尾隨、未經允許擅闖樓層,造成女性住戶恐慌、驚恐,但事實經過有影片可以證明當下2號5樓梯廳確實有擺放雜物與鞋櫃,被告還親口向員警澄清原告並無跟拍、尾隨等情事,當下是在檢舉拍照。 ㈡被告向東森記者張禕呈告知原告對其有熊抱與搶手機的不實 言論,並讓記者在新聞轉播內容中,直接向全國民眾報導原告不止是跟拍、尾隨還有熊抱情況,進而達到掩蓋自己違法與模糊被檢舉的焦點,在YOUTUBE上也上可以看到相關報導,該新聞報導已有百則以上留言與惡意攻擊原告。 ㈢被告上開惡意造謠及散佈原告跟拍、尾隨、未經允許擅闖樓 層、造成女性恐慌、熊抱、搶手機等行為,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人格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意旨: ㈠由電梯內監視器照片可辨識,原告應該到6樓,被告到5樓住 處之後,原告尾隨跟入,被告為女性,在慌張害怕中口誤說出「沒有尾隨」,並不代表原告尾隨事實不成立。原告住處為6樓,電梯樓層管制,卻尾隨被告一同進入被告5樓住處,被告並不知情,原告也沒有得到被告的允許,應有尾隨的事實。若原告只是單純想檢舉鞋櫃,可自行拍攝照片後離去,何必滯留被告樓層不肯離開,並對被告謾罵,直到被告報警原告才願意離開,被告已檢舉原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㈡原告不止一次尾隨社區女性錄影、騷擾,管委會有義務保障 社區女性住戶居住安寧權,被告有權向管委會申訴,無法決定管委會是否公告的決策。又被告已提出13樓女性住戶遭原告熊抱攻擊之影片,得證明原告於113年4月14日,刻意搭乘電梯尾隨跟拍至13樓對該女性住戶錄影、攻擊,該女性住戶已對原告提出刑事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573號)。 ㈢記者張禕呈未善盡查證責任,只單方面擷取原告影片,被告 也於當天發簡訊請記者暫停播放。記者與原告LINE對話記錄提到「他那個歇斯底里的老婆也這樣說」,可見主觀上對被告存有鄙視、偏見,撰寫內容是否違反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可見原告提出上開對話記錄,可證明原告與記者熟識,對被告報導內容有失公允。被告並未對記者說出熊抱一詞,是甲○○與記者在電話中說出熊抱,並且說被熊抱的對象是13樓女性住戶。 ㈣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有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固據提出記者張禕呈與原告LINE對話記 錄擷圖、系爭社區管委會113年10月7日張貼之公告、系爭社區共用手機APP智生活推播公告內容、原告手機蒐證2號5樓違法情況、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案件回復辦理通知、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文宣、系爭社區住戶自治公約、系爭社區住戶規約、甲○○親自書面回函、新北市政府陳情案件回復表、系爭社區管委會回覆書等件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9至49頁)。被告則否認對原告有上開侵權行為事實,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就原告主張被告使系爭社區管委會,在系爭社區電梯口張貼 不實公告,及於社區共用手機APP智生活推播不實公告,散佈原告之照片部分,查:原告所提上開系爭社區管委會113年10月7日張貼之公告、系爭社區共用手機APP智生活推播公告內容,僅得證明系爭社區管委會有張貼上開公告,及於社區共用手機APP推播上開公告,然原告有於113年10月6日下午與被告共乘電梯後,進入系爭社區2號5樓梯廳,並因此與被告發生糾紛,則被告將上情告知擔任主任委員之夫甲○○,再由甲○○以管委會名義發佈上開公告。本院參酌系爭社區管委會既係管理社區事務之組織,對於住戶所提供資訊,應有決定是否發佈、如何發佈之權責,縱然該資訊係被告提供,亦難認該發佈行為是被告所為,並認其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況觀諸上開公告內容,係記載「近日某樓層男性住戶跟拍並且尾隨女性…」,並未具體指明原告之姓名、住址,該公告所附照片則為側面照,是否足以辨識電梯內持手機拍攝者即為原告,顯有可疑,尚難認定已達妨害原告名譽之程度,應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難以採信。 ⒉就原告主張被告向記者張禕呈告知原告對其有熊抱與搶手機 等言論部分。查:原告所提上開記者張禕呈與原告LINE對話記錄擷圖,固有「(原告)對了,昨天新聞結尾為什麼會說我有熊抱」、「(記者)他們說的」、「(原告)這個太扯了」、「(記者)我其實刻意,只有文字講。他們說你搶手機。熊抱。」、「(原告)主委說的?」、「(記者)對啊」等語(本院卷第19頁),然上開對話記錄係原告與張禕呈私下之對話內容,而張禕呈未經到庭具結作證,其上開對話內容是否足採,已有可疑。縱然張禕呈上開言語屬實,渠等於新聞所指熊抱一事,並未指明係113年10月6日下午發生之事端,抑或另有其事,況張禕呈亦表示是「主委」告知,與被告訴訟代理人於審理中所稱「是我訴訟代理人本人講的,我有說搶手機與熊抱」等語(本院卷第188頁)相符,則此部分之訊息,既非被告告知記者,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本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原 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