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JEV-113-重小-3622-20250227-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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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62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李吳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