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JEV-113-重小-3626-20241231-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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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626號 原 告 李瑩芳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承遠律師 被 告 陳瑄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83 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遭詐騙於民國112年3月22日0時9、11分許,分別匯 款新臺幣(下同)9913元、8萬0039元至人頭帳戶,被告復依詐 騙集團指示於同日0時20分許提領出來轉交其他成員,致原告受 有該匯款之財產損害等情,業經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09號 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被告擔任取款車手 之行為,與詐騙集團其他共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之共同原因, 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件請求被告 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