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JEV-113-重小-3630-20250227-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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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63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被 告 吳重生(歿)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因被告吳重生業於民國113年12月22日 死亡,原告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6條之規定,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暨按承受訴訟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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