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JEV-113-重小-3630-20250227-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63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被 告 吳重生(歿)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因被告吳重生業於民國113年12月22日 死亡,原告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6條之規定,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暨按承受訴訟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荏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