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JEV-113-重小-3638-20250106-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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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638號 原 告 亞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洲位 被 告 賴冠誠 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報酬,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苗栗 市新英18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