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SJEV-113-重小-849-20241114-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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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849號 原 告 柳春美 被 告 余岳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㈠於111年2月20日傳送聊天軟體Line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內容,及於111年7月1日被告張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內容。㈡於113年1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永豐銀行後港分行,被告對原告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侵害名譽權或隱私權之言論。㈢於112年12月17日下午2時至3時許,在社區區權會多次強調原告指定總幹事人選之侵害名譽的言論。㈣於111年間某日,被告到原告住的社區,告知總幹事說原告很愛告人,並詢問原告是否為社區主委,侵害原告隱私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意旨:   原告之社會價值究竟是否貶損,應依社會一般人之客觀評價 作為判斷標準,被告於聊天軟體Line與他人之言論屬於私人間之交談,主觀上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原告為掌握社區管委會之主導權,長期不斷以各種理由反覆與社區內的住戶興訟。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按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有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觀諸原告主張㈠㈡㈢㈣之事實,均難認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貶抑 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又參諸被告所提出之原告等人歷次興訟整理表及附件1份(本院卷第101至115頁),及本院調閱原告擔任告訴人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卷第91至94頁),原告以自己名義或擔任代理人所提起之刑事告訴、民事訴訟,件數眾多,足以令人不堪其擾,則被告縱然向他人表示原告很愛告人等語,並非不實,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人格權等情。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其名譽權、人格權受有損害,並請求被告應給付1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既不成立侵權行為,其聲請傳喚證人陳劉淑敏等人部分,認無必要,附此敘明。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 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原 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附表: 編號 時間 行為 內容 1 111年2月20日 以LINE傳送訊息給訴外人陳劉淑敏 被告:你說的避嫌是這樣嗎? 陳劉淑敏:OMG 會計交給對方是誰 被告:不知道    是柳委員帶來的人。 陳劉淑敏:好的,明天我再了解是怎麼回事      有人允許嗎?      財委有在一旁嗎? 被告:沒有人知道,財委也沒有在旁邊。 2 111年7月1日 被告張貼道歉聲明卻加料原告將電腦使用壞掉 本人余岳峰因一時不察,誤解委員柳春美在今年2間使用社區電腦之情形,當天實情為財委偕同柳春美查看社區電腦財務資料,本人特此發文澄清,並向柳春美致歉。 附註㈠本文為法官親自為被告余岳峰key的發文。㈡使用社區電腦時,總幹事&會計人員並沒有在現場。㈢社區電腦被使用壞掉了。㈣社區本屆主任委員成為被告,並發文致歉。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3 113年1月29日下午3時30分 在永豐銀行後港分行內公開對原告發表言論 被告:你告我幾次了 原告:你麥講這 被告:你要講什 原告:你剛不是當這麼多人面講,我來不及錄音,放你一馬,你再講一次 被告:我還需要你放我一馬,你告我5、6次了,差5、6次嗎?在10次也沒關係。 被告:你告我5、6次了,擱有差5、6次嗎?擱10次也沒關係,好,你再繼續告。 被告:總幹事遲到7分鐘你去告,我跟你講全世界都到讓你告,包括你本人也犯法,你知道嗎?上班遲到7分鐘去告 原告:那是監事(委)寫的 被告:知道嗎?全世界只有你一個擱去告 告好爽 告5次 不差10次 被告:你告我5次,再告我50次也沒要緊,你聽懂嗎? 被告:告我5次,再告我50次也沒要緊 被告:你聽懂嗎? 被告:你明天可再去告,去告,告侯爽 被告:總幹事上班遲到,一個上班人員遲到7分鐘你就去告,我給你講,全台灣大家都該你告,依你的標準大家都要給你告,包括你本人也要,我給你講,你一世人上班沒有遲到7分鐘嗎?擱你講啥 訴外人吳沂錡:得饒人處且饒人 被告:我本來要跟你聊天,你就這種樣子,好阿,要告阿,你告我5次了,再告我50次啦,再告我45次,增加45次可以嗎?OK啦,我接受 原告:報告一下,這錄音目前都沒斷 被告:錄著錄著,等一下就可以去告了 訴外人吳沂錡:哈哈哈 被告:你告我5次了,再增加45次,50次可以嗎? 訴外人吳沂錡:哈哈哈 被告:我跟你講,全台灣上班遲到7分鐘去告的只有你一個,包括法官都要去告,全台灣是班族都要被告,依列辦理 訴外人吳沂錡:這兒不是我們的地盤 被告對行員說:請問一下 她上班十年有沒有遲到過10分鐘以上?有沒有?包括我,我本人也上班過,遲到十分鐘以上,7分鐘你就去告 被告:總幹事來我們社區上班 原告:你繼續講,我繼續錄 被告:OK OK 原告:我覺得你可以停了 被告:你告我5次了再告45次變50次,OK嘛,我也接受,你等下就可以去告。 被告:總幹事來我們社區上班一個停車位 原告:這些話你跟法官講不用在這兒講 被告:跟你講也一樣,總幹事上班遲到7分鐘就去法院提告,我可以保證阿,1 2 3 4 4個上班族啦,有沒有發生過,包括我包括你 被告:好好的過日子,被你搞得我心神不寧,等一下馬上去告喔,你要不要叫那個保全,新莊分局過來,你要不要提告 原告:我沒要跟你吵架,你最好繼續嚷嚷 被告:你要不要告我嘛,你就馬上請警務人員來處理 原告:我都沒要跟你講任何話,你繼續嚷嚷 被告:今天阿,人家那個法官才有多因為 原告:請問阿,你今天是要給你自己難看還是要我難看 被告:我沒有要給誰難看,我是跟你講一件事情,你當我歡提告阿,你要提告你就提告5次,你告我5次了,阿我希望增加45次啦,變50次啦,OK嗎? 被告:我跟你講啦,5次都沒有10次多,你再增加5次啦或著增加90次啦,變100次啦 原告:我是想說,你不要在這兒嚷嚷了 被告:那個法官都心臟病死掉了 原告:這兒是永豐銀行 我們是來辦事的 被告:辦鳥啦,辦事 被告:依你的標準,她們這幾個都要被告 你了不了 被告:顏顯在法官面前我就跟他講,跟法官講這個是壞蛋,喜好提告者,你也一樣 他是你的徒弟,你是他的老師,你是教授啦,他是你的學生,你教的學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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