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SJEV-113-重小-849-20241121-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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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8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柳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余岳峰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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