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JEV-113-重建小-11-20241216-1
字號
重建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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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小字第11號 原 告 吳金輝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補正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5樓及新北市○○區○○路 000巷0弄0號3樓之最近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並未於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並未具 體載明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其起訴程式自有欠缺,應予補正。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如依其於起訴狀所記載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399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前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原告並應補正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5樓及新北 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之最近第一類建物登記謄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