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JEV-113-重建簡-43-20241125-3

字號

重建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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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43號 原 告 吳智萍 被 告 賴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預納初勘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元,逾期不為,本院將依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處理。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l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經原告聲請將本件漏水事件之漏水原因及修復費 用,送由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然原告迄未繳納鑑定費用5,000元,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5日內繳納上開鑑定費,如原告逾期不預納費用,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先定期通知被告於收受本院通知後5日內墊支,如被告亦不為墊支時,依法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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