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日期
2024-10-28
案號
SJEV-113-重建簡-93-20241028-1
字號
重建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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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93號 原 告 曹偉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柏仁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32萬08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萬0800元,應徵收裁判費35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