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JEV-113-重建簡-94-20241030-1

字號

重建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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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94號 原 告 蘇進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漢中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 捌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賠償房屋漏水修繕費用新臺幣(下 同)38萬元、房屋租金220萬元、改善消防排氣費用18萬元,共計32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寫為320萬元,應徵收裁判費3萬2680元,扣除原告已繳5400元,尚須補繳2萬72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如原告已無繼續訴訟之意,請不用繳納並盡速提出撤回狀,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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