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7
案號
SJEV-113-重救-53-20241027-1
字號
重救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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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救字第53號 聲 請 人 侯惠玲 代 理 人 陳彥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何國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 度重簡字第227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重簡字第2270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