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JEV-113-重救-61-20241230-1

字號

重救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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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救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陳黛華 相 對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經法律扶助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 113年度重簡字第2733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審查資力及案情後而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為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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