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JEV-113-重簡調-172-20241025-1
字號
重簡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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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調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福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瑋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裕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 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屏東縣○○鄉○○路00號○○○○○○○○萬巒辦 公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