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JEV-113-重簡調-172-20241025-1

字號

重簡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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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調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福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瑋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裕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 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屏東縣○○鄉○○路00號○○○○○○○○萬巒辦 公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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