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JEV-113-重簡調-192-20241118-1

字號

重簡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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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調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陳昱璁 相 對 人 許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主張因被告向其借款未返還,爰依清償借款法 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等情,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大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至聲請人起訴狀雖主張案發地在新北市五股區,然本件聲請人並非依侵權行為請求權向相對人請求賠償,自無所謂侵權行為地亦有管轄權之適用,附此敘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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