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歷年消費累積點數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JEV-113-重簡調-211-20241223-1

字號

重簡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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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調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羅天龍 相 對 人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歷年消費累積點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0號7、8、 9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佐,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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