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JEV-113-重簡調-233-20250107-1

字號

重簡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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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調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李義興 相 對 人 楊雅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 幣15萬元,惟相對人之住所地在彰化縣○○鎮○○○路00巷00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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