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2

案號

SJEV-113-重簡-1192-20241022-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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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192號 上訴人 林麗芳即達賦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永良、許素雲、許敏浩、許敏修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三重簡易 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1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第一項 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許永良等人第一審之訴駁回。則上訴人上訴 利益為268萬4,852元(計算式:89萬6,213元+59萬6,213元+59萬 6,213元+59萬6,213元=268萬4,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 ,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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