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15
案號
SJEV-113-重簡-12-20241015-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2號 原 告 林英娥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律師 被 告 謝子瓔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已於同年月9日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