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15

案號

SJEV-113-重簡-12-20241015-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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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2號 原 告 林英娥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律師 被 告 謝子瓔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已於同年月9日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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