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JEV-113-重簡-1253-20241217-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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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253號 原 告 蔡美珠 訴訟代理人 蔡貴香 被 告 曾怡容 被 告 黃雅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張浩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下午5時1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於113年12月4日 以民事補充理由狀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應令原告陳述意見,再 為認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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